标志行政法规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时间:2013-05-06 09:42:26 作者:卫生健康行业信息网 点击: 0
第一条  为了保证执行公务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公务人员管理和监督,加强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  在执行公务中出现下列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本规定处理:
(一)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不文明行为(如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有意损坏当事人财物等),初次责令检查,再次通报批评,三次调离岗位,情节较重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二) 在执法工作中违反执法程序的,责令检查;故意者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情节较重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三) 在执法工作中任意处罚,滥施处罚的,情节轻微的,初次通报批评,再次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四) 在执法工作中发生向当事人及其亲友中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或泄露办案秘密等违反办案行为的,按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岗位。
(五)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等徇私舞弊行为的,按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岗位。
(六)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收费、罚没款应及时上交,如超过一周不上交并挪作个人使用的,情节轻微的,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情节较重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七)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有意放纵违法违规行为的(如: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申诉、举报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情节较轻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八)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生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初次通报批评,退还钱物;再次调离岗位,情节较重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九)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或以本单位名义为自己、子女、配偶及亲友谋私,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视其情节,按党纪政纪处分。
(十)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本人或亲属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报销,以非法占有论处,违纪金额在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五千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一)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岗位。
(十三) 在执行公务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物馈赠,不登记交公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十四) 在执行公务中故意刁难报复对方,初次责令检查,再次通报批评,三次调离岗位,情节较重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十五) 为亲友或他人说情减免处罚的,初次责令检查;再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六) 在管理工作中因负责任造成国家和行政相对人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规定予以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及损失大小,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直至按党纪政纪处分。
(十七) 在行政、执法或管理工作中私拿(分)药品(医疗器械)或其它涉案物品的,初次教育,退还药品(医疗器械)及其它涉案物品;再次调离岗位,退还药品(医疗器械)及其它涉案物品。如私拿(分)药品(医疗器械)及其它物品数额较大,按党纪政纪处分。
(十八)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初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岗位。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政纪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某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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